海运提单BCO和NVO两者区别有哪些

2024-07-22 16:14发布

海运提单BCO和NVO两者区别有哪些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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勇敢向前冲
1楼-- · 2024-07-22 16:23

  海运提单BCO和NVO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合约签订方、提单类型、运费支付方式以及业务模式等方面。以下是对这些区别的详细解析:

  一、合约签订方

  BCO(Beneficial Cargo Owner):全称是货物实际拥有者,是工厂或者贸易企业直接与船公司签订的合约。这意味着BCO是货物的实际所有者,他们与船公司之间建立了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。

  NVO(NON-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):全称是无船承运人,是指具有NOVCC资质的货运代理企业与船公司签订的合约。NVO本身不拥有或经营船舶,但通过与船公司签订合约,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,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,向托运人收取运费,并通过船公司完成货物运输。

  二、提单类型

  BCO:签发的提单是MBL(Master Bill of Lading),即船东签发的提单。这种提单由船运公司直接签发给货主,上面会有船运公司的明显标志,是货物所有权的直接证明。

  NVO:签发的提单是HBL(House Bill of Lading),即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。在HBL的流程中,船东先签发MBL给货运代理,货运代理再签发自己的HBL给货主。HBL实际上是以货运代理的名义进行出货,提单上会有货运代理的详细信息。

  三、运费支付方式

  BCO:当与发货人签约时,运费需要预付,即发货人需要支付运费。当与收货人签约时,运费则是到付,由收货人支付运费。BCO的收发货抬头必须是直客公司,运费必须要预付。

  NVO:运费支付方式由订舱人决定。由于NVO是与货运代理签订的合约,因此运费的支付方式更加灵活,可以根据订舱人的需求进行调整。

  四、业务模式

  BCO:通常适用于货物实际所有者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情况。他们与船公司直接沟通,确保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运输到目的地。

  NVO:则更适合于那些需要借助货运代理进行运输的中小贸易企业。这些企业可能由于货量小、运输频次高等原因,无法直接与船公司建立合同关系。通过NVO,他们可以利用货运代理的专业服务和网络资源,以更加经济、高效的方式完成货物运输。

  综上所述,海运提单BCO和NVO在合约签订方、提单类型、运费支付方式以及业务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。这些区别使得BCO和NVO在国际贸易中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,满足了不同企业的运输需求。